为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院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焦作新材料职业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以焦作新材料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要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不断健全学术监督机制、学术评价机制和科研管理制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谈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在进行学术活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代发表或者为他人代写代发表学术论文;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未经学院许可而擅自转让;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将举报提交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二)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组建调查组,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同时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鉴定。
(三)调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听取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完成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意见,并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四)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上报学术委员会。
(五)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上报学校。
(六)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视情节轻重,依职权和办法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出具处理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九)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再受理。
(十)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已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九条 在学校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人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影响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涉及多次或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六)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对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包含不全面的,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部令第40号)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1日